洛阳农业局主办
今天是:
农业法治 > 农民维权

种子出问题这样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6-07-25  信息来源:大河网  作者:  浏览: 次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所获得的收入之差。

索赔时需要收集和保留以下证据:购种发票,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种子的包装,包装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

此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下一篇:返回列表
版权所有:洛阳市农业局 豫ICP备05012585号
关于我们免责声明工作人员联系我们